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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老年大学协会的宣传出版工作,明确宣传出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老年大学协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宣传出版工作委员会是中国老年大学协会的组成部分,全称是“中国老年大学协会宣传出版工作委员会”,在中国老年大学协会的领导下,开展我国老年教育的宣传工作、《老年教育》杂志和相关资料的出版、发行工作,向中国老年大学协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宣传出版工作委员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构建我国的“终身教育体系”服务
。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编辑、出版、发行中国老年大学协会会刊《老年教育》杂志,充分发挥刊物在指导我国老年教育工作、研究老年教育理论、交流推广老年大学办学经验和信息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五条
做好我国老年教育事业的对外宣传工作。根据中国老年大学协会的工作部署,配合相关专业委员会,积极参与有关活动,编辑出版相关书籍,撰写稿件,反映我国老年教育事业的最新进展和发展成果,扩大我国老年教育事业的国际影响。
第六条
办好“老年教育”网站。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及时发布我国老年教育工作的有关信息,加强与国内外相关机构的交流与沟通。
第七条
协助中国老年大学协会和各专业委员会、各地老年大学,做好有关老年教育读物的编辑出版工作。
第八条 承办中国老年大学协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委 员
第九条 宣传出版工作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 热心老年教育事业,熟悉宣传出版业务,有较高的理论和文字水平;
(二) 在省、市级老年教育工作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成绩显著;
(三)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本地区、本系统有较高的威望和较强的影响力。
第十条 宣传出版工作委员会委员享有的权利:
(一) 参加宣传出版工作委员会年会,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 对宣传出版工作委员会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三) 宣传出版工作委员会委员同时兼任老年教育杂志社社委会委员。
第十一条 宣传出版工作委员会委员应尽的义务:
(一)
积极宣传党和国家有关老年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中国老年大学协会章程,积极参与宣传出版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为促进我国老年教育宣传出版工作贡献力量;
(二)
做好本地区、本系统老年教育工作的宣传策划活动和老年教育先进典型、重大事件的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向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
(三)
充分发挥协会会刊《老年教育》杂志在宣传出版工作中的作用,积极做好本地区、本系统的学刊用刊工作,及时征求读者意见,提出改进办刊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
抓好本地区、本系统老年教育宣传报道的网络和队伍建设,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五) 做好本地区、本系统《老年教育》杂志的宣传征订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宣传出版工作委员会的组成。
(一)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二) 委员会聘请顾问若干名;
(三)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山东老年大学组建,办公室主任由山东老年大学指定。
第十三条 宣传出版工作委员会的构成原则:
委员会的委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有中国老年大学协会各协作区的委员;办学工作比较规范的不同地域、不同级别,有一定代表性的老年大学的委员;国家有关宣传、出版管理部门和有关涉老媒体的委员;熟悉并热心老年教育宣传出版工作的专家学者等。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宣传出版工作委员会实行年会和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宣传出版工作委员会年会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中国老年大学协会的有关领导和全体委员参加。年会由各委员单位协商轮流承办,每年举行一次。主要内容有:
(一) 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 审议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 对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第十六条 办公会议由宣传出版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相关委员、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参加。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内容有:
(一) 研究筹备年会的重要事项;
(二) 起草委员会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 研究落实年会的工作部署和实施方案;
(四) 研究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宣传出版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经费,采取自筹、创收等渠道解决。经费主要用于委员会举办的业务活动、日常办公和对外联络等。本着勤俭办会的原则,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并进行年度审计。
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印章使用规定。宣传出版工作委员会的印章,只能用于和本委员会活动有关的文件、报告、通知、证明、通信等,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及与本委员会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条例由宣传出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国老年大学协会宣传出版工作委员会
2007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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